湖南信托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4-04
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对低风险的收益型金融产品的需求,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或称“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经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制定了湖南信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信贷资产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5-1)。
第一条 信托计划名称
湖南信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信贷资产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5-1)(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湖南信托将多个由投资者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用于购买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依法拥有的、有效的信贷资产,由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到期溢价回购,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三条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且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
(二)受托人
受托人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合法金融信托机构。
(三)受益人的要求
本信托的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附件予以确定。
(四)资金要求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可支配资金,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单笔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五)加入方式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委托人须在湖南信托指定的销售网点加入本信托计划。
(六)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5年3月25日至2005年4月24日止。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满,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加入的信托资金,在湖南信托收到日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终止返还信托财产时一起支付。
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
湖南信托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负责本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运用。
一、资金管理运用权限和方式
1、管理运用权限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运用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方式
湖南信托承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按其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3、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拥有的合法有效的信贷资产。
(1)信贷资产的管理
信托期内,受托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代为管理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进行管理、催收利息、代收利息等。
(2)信贷资产回购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承诺:2006年 4月25日,无条件、一次性按照受托人原始受让价格的105.58%回购所转让的信贷资产。
(3)信贷资产描述:
本次转让的信贷资产项目是:借款人为永州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贷款期限5年,贷款金额10000万元,年利率5.58%,贷款种类为中长期贷款,本贷款由永州市财政承诺还款,并列入了财政预算。
4、信贷资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的运作
湖南信托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信托期内信贷资产产生的收益将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同业拆放等方式,获取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二、回购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成立于1999年3月,拥有个支行营业网点9个,至2004年底,总资产达到100亿元人民币,2004年实现利润1.1亿元。
第八条 受托人
一、名称: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成立日期:1985年
三、法定代表人:胡军
四、注册资本:8.58亿元人民币
五、住所: 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大楼1-4层)
六、信托管理机构:
1、董事会
主要职责是:
(1)确定投资理念、投资原则和投资目标;
(2)决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3)决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2、风险防范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提出法律与政策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2)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3、独立的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信托计划推介;
(2)拟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4)及时跟踪资金运用项目,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5)信托文件管理;
(6)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7)提出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报公司经营层批准。
4、独立的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4)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5)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6)发现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公司经营层报告;
(7)保管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8)保管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日常风险管理;
(2)对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审计;
(3)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4)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风险揭示
信托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具体诠释如下: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货币市场交易风险等。
2、法律与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行业政策等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收益的相对变动。
3、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判断有误,影响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4、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控制
本信托计划通过设定固定的溢价回购,在一定程度上来降低市场风险。
2、法律与政策风险控制
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政策变化以及市场变化,提出并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管理风险控制
受托人已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受托人将在实际运作中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信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风险。
湖南信托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条 信托计划费用及收益
一、信托计划费用
1、信托报酬
湖南信托在收到第一季信托贷款利息后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0.58%/年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以下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年收益率为5.0%(包括本数)以下,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若信托资金的年收益率超过5.0%(不包括本数),超过部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3、信托推介费用;
4、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5、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评估、投资顾问费用和律师费用;
6、文件和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7、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1、本信托在终止后,信托净收益一次性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并按规定由湖南信托支付给受益人;
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第十一条 信托税收
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在信托有效期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受益人确认书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所转让权益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条款
委托人、受益人特别申明如下:
(一)信息事务披露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除非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来函索取书面信息披露文件外,受托人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3、以电话通知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除非委托人提出异议,委托人认可信托事务清算结果以受托人的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为准,无需另行审计。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应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期限届满;
6、信托被解除;
7、信托被撤销;
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二) 信托清算
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湖南信托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4、自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湖南信托就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条 信托计划期满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一、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二、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期限届满后一次性进行分配。
三、湖南信托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四、信托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财产。
五、湖南信托于信托财产分配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销售网点
委托人可以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各营业网点认购本信托计划。